为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方便群众交通出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新增投放一批客运出租汽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80辆象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投放车型:投放的车辆为气缸容积在1800CC以上的新购置轿车,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新型计价器、LED顶灯等设备。
三、投放方式: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方式。
四、投标人资格和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条件:
1、取得象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出租车企业或拥有50辆以上客车规模的客运企业;
2、具有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或相同金额的银行贷款资信证明;
3、2008年以来未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同等责任以上)交通行车事故的;
4、2008、2009年度企业信誉考核等级在A级以上的。
五、报名办法:
1、时间:2010年7月23日至2010年7月25日止。
2、地点:象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二楼206室。
3、报名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
4、提供第四项相关证明以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0年7月25日前向招标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招标方对申请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的企业在2010年7月30日前向招标方购买招标文件,并缴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农行象山新丰支行
账号:39-703001040012500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定于2010年8月18日9时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便民中心四楼)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准时出席。
招标人名称:象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63号
联系电话:65714447 联系人:陈 伟
象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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