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关于印发《象山县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年11月28日   已浏览1


 

象山县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职能归并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范围:县级权限内包括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审批事项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批或审查的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内容: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三)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项目;

(四)其它联合审批项目。

第四条 联合审批方式: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等。

第五条 联合审批责任部门:

联合审批实行第一受理窗口主管部门负责制(以下简称第一受理窗口,第一受理窗口的确定详见附表)。

第二章   联合踏勘

第六条 联合踏勘指需两个及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活动。

第七条 联合踏勘由第一受理窗口根据受理事项内容,出具《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或《工商前置审批事项初审及联合踏勘意见呈报表》交相关窗口单位。

相关窗口单位在收到《联系单》或《呈报表》半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并反馈给第一受理窗口。第一受理窗口汇总相关窗口单位意见,当日确定联合踏勘时间。

第八条 相关窗口单位在联合踏勘后应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因技术等原因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的,经县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一)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三)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申报符合要求后,相关窗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需相关窗口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九条 联合踏勘原则上定于每星期二和星期四,并可随联合踏勘事项的增多和项目进度要求随时确定联合踏勘时间。联合踏勘通知书由第一受理窗口负责草拟、签发,并报县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联合审批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参与联合审批或审查的某个审批单位不予审批,第一受理窗口应将不予审批单位提供的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及不能办理最终审批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同时书面通报相关审批单位,相关审批单位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不予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 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联合会审是指参与联合审批的多个窗口单位以会议形式对审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活动。

第十二条 第一受理窗口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事项内容,以通知书形式确定联审会议参加的对象和具体时间,并协助或告知申请人于联审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送参加联合审批的窗口单位。

第十三条 联审会议由第一受理窗口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第一受理窗口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的,经县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补正符合要求后,相关窗口单位应在原承诺时限内至少缩减三分之一的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时间原则定于每星期三或星期五,并可随会审项目的增多和项目进度要求适时增加会审次数。联合会审通知书由第一受理窗口负责草拟、签发,并报县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简单联合审批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第一受理窗口出具联系单,相关单位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议定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实行审批联系单制度的项目由县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联合协调

第十六条 联合协调是指解决相关窗口单位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意见不一而采用协调会议方式统一意见的办法。

第十七条 协调事项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

(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

(三)历史遗留问题审批事项的协调;

(四)其它事项的协调。

第十八条联合协调会议由县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会前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和会议时间、参加对象的确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后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相关窗口单位应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或纪要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拒绝或拖延不办。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疑难事项县政府领导定期协调制度。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根据协调事项内容和数量,定期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召开协调会议。

重大疑难事项协调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可随实际情况随时确定召开。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县便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平台作用,所有审批项目坚持能联则联、应联必联原则。凡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县便民服务中心平台联合审批。

县级权限以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专业技术评审,统一纳入县便民服务中心平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推行联合审批网上办理制度。对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简单联合审批项目,实行“一表制”等形式的网上联合审批,由第一受理窗口或首先接到申请的相关窗口单位负责将审批事项录入县便民服务中心局域网的网上联合审批平台,相关窗口单位在第一时间内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其他联合审批项目在条件成熟时,由县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逐步纳入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办理。

有关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到审批部门信息共享,为网上联合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审批单位要按照联合审批要求,各司其职,保证联合审批有序实施。参加联合审批应是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负责人,不参加会审或虽参加会审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凡组织联合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单位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原承诺时限缩减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第一受理窗口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联合审批项目办事流程,并与县便民服务中心商定公布。县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联合审批项目的调查研究,并根据审批实际,适时调整联合审批项目和第一受理窗口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第一受理窗口应根据职责,分别建立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验收台帐。县便民服务中心建立联合协调台帐。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合审批定期通报制度。县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联合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批单位及其审批人员违反联合审批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扣分,并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联合审批事项涉及的未进入县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的部门和单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象山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操作细则(试行)》(象政发〔20065号)不再执行。 


 
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2004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丹峰西路161号 邮编31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