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年05月06日   已浏览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象山县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审批事项:

(一)列为县及县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应对救灾、救险和社会公共安全等突发性事件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县政府或审改办拟定宜纳入“绿色通道”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绿色通道”项目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下称“审管办”)负责全程跟踪督办。

县审管办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符合“绿色通道”审批条件的,发放“绿色通道”卡,并根据项目内容确定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和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牵头责任单位为县发改局;符合第二条第二、三项情形的,牵头责任单位为项目审批的第一受理单位。

第四条 纳入“绿色通道”的审批项目实行“优先办理”原则,当日受理当日启动。

“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时间原则上应比现行承诺时限再缩短30%。需联合会审、联合踏勘的,牵头责任单位和审管办业务科应优先、随时组织安排。

第五条 “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予以提前审查。在查验资料和现场踏勘过程中,对需要整改且可以当场整改的问题,审批单位应当场指导整改。

第六条  各部门在受理“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后,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主动告知审批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办结后在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告知下一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审批事宜,并协助做好与上、下审批环节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对须上报市、省、国家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与上级相关部门处室的沟通,确有需要的,要派相关人员陪同申请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通道”审批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扩大授权范围、提高办事效率。各审批部门执行“绿色通道”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  实行“绿色通道”审批,重在提高效率,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需对程序作较大调整的,由县审管办和相关部门协调确定。

第九条  审管办和各行政审批部门将按“便民”、“高效”的要求,在不断总结完善“绿色通道”运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绿色通道”审批范围,保证行政审批优质、高效运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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