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办发〔2008〕232号
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和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管有力、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进一步提升象山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本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目标:通过清理和规范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理顺部门审批职能,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归并交叉重复的审批事项,清理确认拟保留的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审批要求,优化审批方式,强化批后监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范围
本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范围为:现阶段政府为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需要,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收费、年审(检)、备案等事项,主要包括:
1、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2、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3、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固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6、各类年检、年审、备案事项;
7、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到行政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事项。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设定标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涉及公共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以及通过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省、市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上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作出新的规定时,要及时调整和取消。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标准
1、不符合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2、虽有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3、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4、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5、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6、上级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7、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管理的,予以取消;
五、规范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的工作要求
1、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对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县政府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委托的,应当经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下称“县审管办”)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在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已经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或尚不明确的,实施机关要本着精简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出具体规定,且须经县审管办审定后公布实施。
3、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机关应根据“一审一核”的规定,加大对窗口审批的授权力度,涉及三个以上部门的,确定一个审批牵头部门,按联合审批办结实施。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梳理结束后,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窗口或设立分中心的单位,应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纳入窗口、分中心办理。综合窗口成员单位应委托综合窗口代办受理或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六、工作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从2008年11月份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2月20日)
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清理,注明设定每项审批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到具体条款,并提供纸质及word格式电子文本)等内容,并提出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需要取消和调整的,要提出取消或调整后的处理办法,同步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文件,要提出废止后的处理办法。填写相关表格报送县审管办审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二阶段:确认审核(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月10日)
审核小组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论证、确认,提出清理建议报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审定。县审改办审定后,把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反馈回各单位签章确认,确认无误后,报经县政府同意,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规范程序(2009年1月11日至2009年2月30日)
各部门对经确认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案件、资料目录、审批时间、数量限制情况、审批流程等逐项进行梳理,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期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梳理参照行政许可事项梳理要求。
各单位要将所有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申报条件、办事流程、承诺期限等内容经县审管办审定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七、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力量、集中精力做好该项工作,县政府决定由县审改办负责,抽调监察局、法制办、审管办、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在县审管办集中办公,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小组,集中精力做好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名单表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查意见表
3、象山县非行政许可项目内容明细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注:本表自发文之日起一周内报县审管办,联系人:谢文斌,联系电话:65733507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查意见表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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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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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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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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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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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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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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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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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象山县非行政许可项目内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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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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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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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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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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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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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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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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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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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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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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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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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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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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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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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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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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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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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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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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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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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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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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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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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事项编号”栏和政务公开中的事项编号相对应; 2、“授权情况”栏就填写一审一核或集体讨论;3、“垂直层级”栏就填写县级审批或县级初审;4、“横向层级”栏就填写是否属联合审批项目,如果是,应填明主准予许可机关是谁,会审机关是哪些;5、“申报材料”栏必须注明所需材料名称及数量;6、“受理地点”栏就填写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或局(站、所)。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清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象山海关、象山检验检疫局,象山海事处,
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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