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评标专家管理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2年01月04日   已浏览1

关于我县评标专家管理问题的探讨

章月霞

    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招标活动成功的关键。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中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评标工作能否实现公平公正,如何管理好评标专家并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长,主观能动性,尤为重要。本人根据历年来工作经验归纳了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专家不专

    一是有些专家所从事的专业与评标专业不符。只是有专家管理办法要求的评标专家相关的证书,如职称,注册师等,却不从事与证书相一致的职业,造成实际工作与评审专业不符,名不副实,导致不能科学评标。

   二是专家库内的专家成员在其工作领域或专业内虽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但一部分人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众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解不深。常常因此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如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时,有的评标专家对如何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投标资料,一时无法确定,在评标会议上争议较大。

2.部分评标专家缺乏责任心,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文件的实质,看到投标文件较多时,不仔细审查投标书,草率行事不负责任。更有甚者,出现计分不符的低级错误。再是以独立评审为由,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拒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人的解释和提醒,在一些细微偏差上吹毛求疵,任意废标。分析原因有三:

    一是评标专家隶属各单位、各行各业,属业余行为。评标只是他们的副业,有空就来,没空可以不来。有兴趣就来,没兴趣就不来。个别专家时间观念不强,开标时经常出现迟到或不来现象。因为这样既不会影响他的行政级别的调整,也不影响职称的评定。所以过于宽松的环境,容易使专家放任自流,放松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是问责不够严厉,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法律规定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如何承担个人责任,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很难。评标专家掌握着投标人是否中标的生杀大权,却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面对质疑和投诉,专家也不会为此承担责任,顶多是清除专家库,对专家来说参与不参与都是无所谓,专家的违规成本低。纵观所有关于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很少有实质性的处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通报批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使得个别专家无视评标纪律,在评标时擅自使用通讯工具,出现该回避的项目却不回避。究其原因是因为来参加评标的专家还属于无责评审,处罚不明确,造成了评标专家缺乏责任心。

    三是评标时间短。因为评标工作对评标专家来说都是突发的,即时的,评标专家事先对项目根本不了解。一般的评标工作也就是半天时间,让评委在短时间内阅读招标文件,吃透评标办法,并阅读大量的投标文件,作出科学合理评价也确实勉为其难。

3.对倾向性评审结果不在乎、任意夸大自由裁量权

    对一些投标人之间综合水平相差不大的项目,一个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评审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个别评标专家被发现评审结果有明显倾向时,一点都不在乎,竟然称倾向性评审是评标专家的权利。管理办法只规定专家应独立评审,自己对评审结果负责,造成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作用未明确,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好评价,导致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缺失。

二、相应的对策

1.严格把关专家入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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